图书介绍
【作者简介】
张雪芹,19980-2002年及2005-2008年在中国政法大学读书;2002-2005年在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任教;2008-2010年在律所工作;2010-现在,明天控股投行部工作。
戴蕊,女,安徽怀远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资深法律专业图书策划编辑,工作至今策划并责编过多套法律法规、普法实务、律师实务、法律英语类图书,策划的图书入选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规划项目及国家出版基金项目。
【图书内容简介】
生活中的衣食住行、婚姻家庭、劳动就业、经济生活等各个方面,无不潜伏或蕴藏着各种纠纷。《幸福生活一点通(最有趣的生活法律常识书)》即从上述四个方面来对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冲突与纠纷进行法律分析,让您通过简单易懂的小故事、法律来帮您及爱心小叮咛,掌握幸福生活的法律密码。希望它能够为您排忧解难,使您从中学到一些生活必备的法律小常识,成为保障您幸福生活的坚强后盾。
【精彩书摘】《幸福生活一点通:最有趣的生活法律常识书》:
78.免费搭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可否要求赔偿?
刘某和张某二人搭乘朋友范某驾驶的小轿车去往北京玩耍。车行驶至某高速公路时,范某驾车超速,避让大车不及时,致使汽车失控,在撞掉十几米护栏后翻入路边的沟里。经交通部门认定,范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与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均不同程度受伤。事后,刘某和张某将范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范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范某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才让两人搭车,事发后又托朋友护送其去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甚至按照张某要求为其买了必要生活品,尽到了足够的照顾义务,因此不该再赔偿了。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刘某和张某的主张。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免票、持优待票或者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经过范某的同意,刘某与张某可以免费搭乘范某的轿车,范某与刘某、张某之间成立了客运合同,范某对其二人负有保证人身安全的义务,不能因为同乘者是免费就降低驾驶员应承担的注意义务。但是,由于范某并不是从事商业运输的经营者,因此,只在对无偿搭乘者的人身损害有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范某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导致车祸发生,可见范某对刘某和张某的人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范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免费搭乘他人机动车的分为善意与恶意两种,善意同乘者包括同乘人本人要求同乘和驾驶员好意邀请同乘,以及同乘人未明告驾驶员招来第三人无偿同乘,都属于搭便车。免费乘坐他人车辆的人,在免费搭乘他人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如能证明其搭乘车辆是经车辆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同意,应比照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的情形酌情处理;恶意同乘者即强迫驾驶员无偿运送者,此种情况下,因交通事故造成其损害后果的,应由恶意同乘者自己负责。
79.台风导致航班取消,退票是否
该收手续费?
因为台风黄某乘坐的航班被取消了。由于急于到美国参加会议,黄某与航空公司协商要求台风过后立刻安排起飞,但是航空公司却答复不行,即使台风过了,也要到第三日中午以后才能飞。黄某认为这会耽误参加会议,于是只能自行重新预定机票和办理退票,并由航空公司出具航班因天气原因取消的证明。事后,黄某回国办理退票时却被告知需要交500元手续费。黄某认为这样不合理,但航空公司办事处却认为,按照国际惯例,不可抗力取消航班的可以收取退票手续费,而且公司也是这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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